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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2020-10-27 16:52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6126日印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厅字〔2017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近两年,全国总工会为规范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和帮扶资金管理使用,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制定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等文件。为了贯彻执行好这几个文件精神,全国总工会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保障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713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文件(以下对各文件用文号简称),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总工发〔20167号文件中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困难职工解困是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到2020,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推动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实现解困。

二、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第三条所称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三、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标准衡量。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所列困难职工家庭困难标准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必要支出费用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的支出费用。其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以户籍地政府认定的低保户为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条件。“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人均收入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为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以内的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3,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四、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各地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机制、公示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不得建档帮扶;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金的,应追回违规所得。

五、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和管理。各地工会要严格按照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立符合全总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档案,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档案,或将符合条件的排除在外。对超过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建档规定标准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各地工会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的建档标准,分层建立档案实施帮扶。

六、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各级工会按照实际情况制定不同来源的帮扶资金使用规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和总工发〔201520号文件执行,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心对符合全总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目帮扶。各级地方财政配套、工会经费投入、社会各界捐助等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可以按照地方财政政策规定、工会有关制度及捐款单位()意愿制定使用办法。按照分级使用管理原则,符合全总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可以使用中央财政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上报到省总的困难职工可以使用省级财政及非中央财政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以此类推。

七、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困难职工帮扶要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管理系统。年终决算时,各级工会录入到帮扶管理系统中的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与上级工会拨付的数额一致。

八、总工办发〔201636号文件中第十条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是指已办理退休手续后,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职工。其中的困难群体应推动纳入地方政府救助体系,工会原则上不再建档。但居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仍由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职工,若因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活十分困难,工会应推动当地民政部门纳入救助制度覆盖,并视困难程度决定是否建档帮扶。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应根据总工发〔201520号、总工发〔20167号、总工办发〔20163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本《说明》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十、本说明由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7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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